依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七條之規定,每一選舉人只有一個選舉權,各主管選舉機關於調查登記選舉人名冊時,如發現一個選舉人有二個或二個以上選舉權者,應令其自行認定一種,並通知有關機關備查。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5條,每位選舉人僅具有一個選舉權,而主管選舉機關於調查登記選舉人名冊時,若發現某位選舉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選舉權,該機關應要求該選舉人自行選擇其中一種選舉權,並通知相關機關保存備查。 例如,如果在調查登記選舉人名冊時,發現某位選舉人在不同的行政區域中擁有兩個選舉權,主管選舉機關應要求該選舉人選擇其中一個行政區域的選舉權,並通知相關機關保存該選舉人的選舉資料作為備查。這樣的做法是為了確保每位選舉人只能在一個行政區域中行使其選舉權,以維護選舉的公平性和正確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