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4 條
快速跳轉
深度解讀
根據題目描述,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4條規定了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年齡屆滿日期,以及屆滿年限的計算。 根據第4條規定,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年齡屆滿日期是以造具名冊的日期為準。換言之,在造具名冊的那一天,若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年齡已超過法定的屆滿日期,他們就符合選舉資格。 雖然題目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但根據參考資料中引用的選罷法第24條,年滿23歲的選民有權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而且鄉鎮市長候選人需年滿30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需年滿26歲。另外,年滿23歲的國民可以登記為全國不分區或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的候選人。所以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推斷出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年齡屆滿日期應該是在投票前一日。 總結一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五條條文
- 第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