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五條所定選舉人與被選舉人之年齡屆滿日期,及第六條所定之屆滿年限,其計算均以造具名冊之日為準。
根據題目描述,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4條規定了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年齡屆滿日期,以及屆滿年限的計算。 根據第4條規定,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年齡屆滿日期是以造具名冊的日期為準。換言之,在造具名冊的那一天,若選舉人或被選舉人年齡已超過法定的屆滿日期,他們就符合選舉資格。 雖然題目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但根據參考資料中引用的選罷法第24條,年滿23歲的選民有權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而且鄉鎮市長候選人需年滿30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需年滿26歲。另外,年滿23歲的國民可以登記為全國不分區或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的候選人。所以根據這些規定,我們可以推斷出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年齡屆滿日期應該是在投票前一日。 總結一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4條規定了選舉人和被選舉人的年齡屆滿日期的計算方法,以造具名冊的日期為準。該法的規定與其他相關法規中的年齡要求相關,以確定候選人是否符合選舉資格。由於缺少具體範例,我們無法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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