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五條第五款第六款所稱之情事,以經依法登記之醫師證明者為限。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條的規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五條第五款第六款所指的情況,必須經過合法登記的醫師開具證明才符合限制的範圍。 例如,如果某個國民大會代表候選人因為健康問題無法參與選舉,該候選人可以提供經法律登記的醫師證明來證明其健康狀況符合罷免法第五條第五款第六款的限制。只有符合這些限制的情況才能夠依照法律進行罷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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