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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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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合於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規定,而在縣市區域居住六個月以上,或有住所達一年以上,或其本籍未變更者在該縣市區域內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國民在縣市區域居住六個月以上、或者有住所達一年以上、或者本籍未變更者在該縣市區域內具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這意味著符合這些條件的國民在該縣市區域內具有投票選舉代表的權利,同時也有被選舉為代表的資格。具體內容請參考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五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 第五條條文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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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2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合於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五條之規定,而在縣市區域居住六個月以上,或有住所達一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