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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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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設左列各組: 第一組。 第二組。 第三組。 第四組。 第五組。 第六組。 法制組。 文書組。 庶務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給的參考資料,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第3條規定了該機構的組織架構和職能。根據資料,該條規定了該機構的各個組別,包括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第五組、第六組、法制組、文書組和庶務組。該條規定的具體內容和其運作方式在提供的資料中並未提及,因此無法進一步分析。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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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第 3 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設左列各組: 第一組。 第二組。 第三組。 第四組。 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