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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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直隸於國民政府,其職務如左: 一、關於辦理選舉之指導監督事項。 二、關於選舉法規之釋明,及各種關係章則之撰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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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組織條例第2條,該條規定了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總事務所的職務如下: 一、該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選舉的相關事項。 二、該機構負責釋明選舉法規以及撰擬相關章程的事項。 例如,該機構可能提供有關選舉流程和程序的指導,並解釋法規中的相關條文。此外,他們可能負責撰寫選舉章程,例如文件遞交期限和投票方式等細節的規定。該機構的目標是確保選舉過程的公正性並推動選舉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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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