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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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地區或依行政區域組織之團體,全部不能辦理選舉時,得在鄰近區域或指定處所,依照左列之程序辦理: 一、選舉人之調查登記及名冊之編造暨公告。 二、候選人之登記及公告。 三、發布選舉公告。 四、訂期公開投票。 前項程序所經之時間及日期,由各上級選舉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簽署人數,得減為五十人以上。
深度解讀
根据题目给出的法律条文《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第 1 條》,以下是逐条的解释: 第一條规定了当某一地区或按行政区域组织的团体无法进行选举时,可以在附近地区或指定地点按以下程序进行选举: 1. 进行选民的调查登记和名册的编排和公告。 2. 候选人进行登记和公告。 3. 发布选举公告。 4. 规定日期和公开投票。 上级选举机关可以通过命令确定上述程序所需的时间和日期。 根据参考文献《公職人員選舉及罷免法》第34條第1 項规定:候选人名单应在竞选活动开始前一天公告。这意味着在第一步中,选民的调查登记和名册的编排和公告应在竞选活动开始前进行。 根据参考文献《公職人員選舉及罷免法》第38條第1 項规定:候选人名单应在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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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