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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6.11

廢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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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每一地區或依行政區域組織之團體,全部不能辦理選舉時,得在鄰近區域或指定處所,依照左列之程序辦理: 一、選舉人之調查登記及名冊之編造暨公告。 二、候選人之登記及公告。 三、發布選舉公告。 四、訂期公開投票。 前項程序所經之時間及日期,由各上級選舉機關以命令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候選人登記簽署人數,得減為五十人以上。開啟分頁 ›
第 2 條前條所稱之鄰近區域或指定處所,由各上級選舉機關斟酌指定,並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開啟分頁 ›
第 3 條每一地區或依行政區域組織之團體,局部不能辦理選舉時,即在能辦理之地區內,由該地區之主管選舉機關,就不能辦理部份,依第一條規定之程序辦理之,凡縣市主管選舉機關尚未依法成立者,其選務得由各該上級選舉機關辦理之。開啟分頁 ›
第 4 條凡由全國合選之名額,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仍依選舉罷免法產生。 本條例第一條第三條之職業團體或婦女團體之會員,參加全國合選或劃區分選者,應憑會員證或可供證明之其他從業證件,向各該會員所在地選舉機關申請登記為該業或該區之選舉人,由當地選所另造選舉人名冊,公告一體參加各該業之選舉。開啟分頁 ›
第 5 條每一地區或依行政區域組織之團體,至全部能依法辦理選舉時,應依各該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辦理普選,其辦理日期由國民政府以命令定之。 前項規定,於局部未能辦理選舉之範圍,其區域未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區域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而人口數額未達三分之一以上者,不適用之。開啟分頁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6.11,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