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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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地區或依行政區域組織之團體,局部不能辦理選舉時,即在能辦理之地區內,由該地區之主管選舉機關,就不能辦理部份,依第一條規定之程序辦理之,凡縣市主管選舉機關尚未依法成立者,其選務得由各該上級選舉機關辦理之。
深度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第3條,當某個區域或以行政區域組織的團體無法進行選舉時,可以在能夠進行的區域內,由該區域的主管選舉機關按照第一條的程序進行辦理。對於尚未依法成立的縣市主管選舉機關,選務可以由相應的上級選舉機關來辦理。 例如,當某個行政區域的地方選舉委員會尚未成立,無法辦理該地區的選舉時,可以由該行政區域所屬的省級選舉委員會來代為辦理選舉事務。這樣可以確保選舉工作能夠順利進行,並維護選舉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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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