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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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由全國合選之名額,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仍依選舉罷免法產生。 本條例第一條第三條之職業團體或婦女團體之會員,參加全國合選或劃區分選者,應憑會員證或可供證明之其他從業證件,向各該會員所在地選舉機關申請登記為該業或該區之選舉人,由當地選所另造選舉人名冊,公告一體參加各該業之選舉。
深度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第4條,該條例明確指出由全國合選之名額所產生的立法委員選舉不適用該條例的規定,而應依照選舉罷免法的規定進行產生。 同時根據該條例第一條和第三條,職業團體或婦女團體的會員如果參加全國合選或劃區分選,他們需要憑藉會員證或其他可供證明的職業身份證明向該會員所在地的選舉機關申請登記為該業或該區的選舉人。當地選舉機關會編制相應的選舉人名冊,並公告全體參與該業或該區選舉的人。 例如,職業團體的會員如果想要參加全國合選,他們必須提供相關的會員證明文件,並向所在地的選舉機關申請登記為選舉人,該選舉機關會根據這些申請資料編制選舉人名冊。同樣的,婦女團體的會員如果參與分區選舉,也需要提供相應的身份證明文件進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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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