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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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地區或依行政區域組織之團體,至全部能依法辦理選舉時,應依各該選舉罷免法之規定辦理普選,其辦理日期由國民政府以命令定之。 前項規定,於局部未能辦理選舉之範圍,其區域未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區域已達三分之一以上而人口數額未達三分之一以上者,不適用之。
深度解讀
根據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第5條的規定,當某地區或依行政區域組織的團體全部具備依法辦理選舉的能力時,應按照相應的選舉罷免法的規定進行普選。辦理普選的日期由國民政府以命令確定。但是,如果某地區未能辦理選舉的範圍不到該地區的三分之一,或者該地區已達到三分之一以上但人口數未達三分之一以上,則不適用上述規定。 范例:例如,如果某個行政區域的人口數不足以達到該區域三分之一以上,則該區域不符合進行普選的要求,因此不需要依照國民大會代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補充條例第5條的規定辦理選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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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