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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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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被選舉權而願為候選人時,經三千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或由政黨提名,得登記為候選人,公開競選,經登記者,不得當選。 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得以選舉人五百名以上之簽署,職業團體候選人,得以選舉人五十名以上之簽署提出之。 非職業團體之婦女候選人,得以選舉人二百名以上之簽署提出之。 前三項簽署,每選舉人以簽署候選人一人為限。 有被選舉權人,不得為二個以上候選人之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12條,具有被選舉權並願意成為候選人的人,有以下登記的條件: 1. 獲得三千名以上選舉人簽署支持,或由政黨提名。 2. 對於僑居國外的國民候選人,需要至少五百名選舉人的簽署支持。 3. 對於職業團體候選人,需要至少五十名選舉人的簽署支持。 4. 對於非職業團體的婦女候選人,需要至少二百名選舉人的簽署支持。 5. 每個選舉人只能簽署一個候選人。 6. 具有被選舉權的人不得登記為兩個以上的候選人。 根據這些條款,登記為候選人的要求根據不同的身份有所不同,而且每個選舉人只能為一個候選人簽署。以下是針對各個身份的範例: - 如果一個人想要參選立法委員並且已經獲得三千名以上的選舉人簽署支持,他可以提出登記申請。 - 若一名僑居國外的國民想要參選立法委員,他需要獲得至少五百名選舉人的簽署支持才能提出登記申請。 - 如果一個職業團體的人希望成為候選人,他需要至少得到五十名選舉人的簽署支持才能提出登記申請。 - 如果一名非職業團體的婦女希望成為候選人,她需要至少得到二百名選舉人的簽署支持才能提出登記申請。 總結來說,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12條的規定,登記為候選人需要具備特定數量的選舉人的簽署支持,這些數量會根據不同的身份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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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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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12 條規定:「有被選舉權而願為候選人時,經三千名以上選舉人之簽署,或由政黨提名,得登記為候選人,公開競選,非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