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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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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文職或軍職之官吏,於其管轄區或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為候選人者,應於選舉期前五個月辭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13條,現任文職或軍職之官吏,若打算在其管轄區或任所所在地的選舉區成為候選人,則應在選舉期前的五個月內辭去職務。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避免現任官吏在選舉中利用其職位的影響力和資源,維護選舉的公平性與公正性。假如一名現任官員不辭職就參選,可能會對其他候選人造成不公平競爭的情況。因此,這項規定要求官員在選舉中保持中立地位,以確保選舉的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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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13 條規定:「現任文職或軍職之官吏,於其管轄區或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為候選人者,應於選舉期前五個月辭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