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任文職或軍職之官吏,於其管轄區或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為候選人者,應於選舉期前五個月辭職。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13條,現任文職或軍職之官吏,若打算在其管轄區或任所所在地的選舉區成為候選人,則應在選舉期前的五個月內辭去職務。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避免現任官吏在選舉中利用其職位的影響力和資源,維護選舉的公平性與公正性。假如一名現任官員不辭職就參選,可能會對其他候選人造成不公平競爭的情況。因此,這項規定要求官員在選舉中保持中立地位,以確保選舉的公正和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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