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現任文職或軍職之官吏,於其管轄區或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為候選人者,應於選舉期前五個月辭職。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