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選人之登記期間,由各該主管選舉機關公告之,其起訖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前項候選人之登記,應於簿冊內填明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項,如為婦女,並應於姓名下註名一女字,由主管選舉機關於投票前三十日審查公告,並將名冊遞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的規定,候選人的登記期間由各主管選舉機關公告,起訖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候選人的登記必須在簿冊上填寫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資料,如果是婦女,則必須在姓名下方加上一個女字。主管選舉機關在投票前三十日審查並公告名冊,同時將名冊遞交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此條規定了候選人的登記期間,以及登記所需填寫的資料,並明確了主管選舉機關的職責和備案程序。相關資訊可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的最新版本中找到,以確保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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