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候選人之登記期間,由各該主管選舉機關公告之,其起訖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前項候選人之登記,應於簿冊內填明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項,如為婦女,並應於姓名下註名一女字,由主管選舉機關於投票前三十日審查公告,並將名冊遞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
候選人之登記期間,由各該主管選舉機關公告之,其起訖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前項候選人之登記,應於簿冊內填明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所等項,如為婦女,並應於姓名下註名一女字,由主管選舉機關於投票前三十日審查公告,並將名冊遞報選舉總事務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