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選舉區之候選人,以各該選舉區內之人民為限;婦女候選人,在各省、市以各該省、市人民為限;蒙古、西藏及各民族在邊疆地區者,以各該地人民為限;僑居國外國民,以僑居國外之國民為限。 職業團體之候選人,以各該職業從業會員為限。 僑居國外之國民候選人,以居住該選舉區合計滿三年以上者為限。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15條,各選舉區的候選人必須以該選舉區的人民為限。例如,在各省、市的選舉中,候選人必須以該省、市的人民為限。而婦女候選人在各省、市的選舉中,也必須以該省、市的人民為限。此外,蒙古、西藏以及各民族在邊疆地區的候選人,則必須以該地區的人民為限。同樣地,僑居國外的國民候選人,則必須以僑居國外的國民為限。職業團體的候選人則必須以該職業的從業會員為限。此外,僑居國外的國民候選人必須在該選舉區居住滿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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