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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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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之會員,指各該團體之基層會員,會員為法人時,為其會員代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16條規定,前條所指的「會員」是指各個團體的基層會員,如果團體是法人,則會員代表就為該法人的會員代表。根據這個法條,當選舉罷免案被提出時,需要由該團體的會員來提案,而提案人必須是被罷免人的原選舉區選舉人。提案人需要填寫罷免提議書並附上相關的罷免理由書、提議人名冊等文件,並提交給選舉委員會。這個條款主要約定了提出罷免案的程序和要求。 參考資料:《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16條》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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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16 條規定:「前條所稱之會員,指各該團體之基層會員,會員為法人時,為其會員代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