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所稱之會員,指各該團體之基層會員,會員為法人時,為其會員代表。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16條規定,前條所指的「會員」是指各個團體的基層會員,如果團體是法人,則會員代表就為該法人的會員代表。根據這個法條,當選舉罷免案被提出時,需要由該團體的會員來提案,而提案人必須是被罷免人的原選舉區選舉人。提案人需要填寫罷免提議書並附上相關的罷免理由書、提議人名冊等文件,並提交給選舉委員會。這個條款主要約定了提出罷免案的程序和要求。 參考資料:《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16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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