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設選舉總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指揮辦理全國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國民政府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選舉總事務所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規定中央設選舉總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指揮辦理全國選舉事宜。根據此規定,選舉總事務所的組織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委員人選由國民政府派充,並指定其中的一人為主席。具體組織的運作細節及法律依據,需要參考相關法律法規以了解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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