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設省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該省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並以省政府主席為當然委員兼主席。 省內各區各設區選舉事務所,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區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省選舉事務所提請選舉總事務所派充之,以各該區內之行政督察專員為當然委員,並指定當然委員一人為主席;其無專員之區,由選舉總事務所就委員中指定一人為主席。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關於各省選舉事務所和區選舉事務所的組織和運作,具體規定如下: 1. 各省選舉事務所: - 省選舉事務所負責組織選舉委員會,並辦理全省選舉事宜。 - 選舉委員會由委員三人至五人所組成。 - 選舉委員的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提請國民政府派遣,並由省政府主席兼任當然委員兼主席。 2. 各區選舉事務所: - 區選舉事務所負責組織選舉委員會,並辦理該區選舉事宜。 - 選舉委員會由委員三人至七人所組成。 - 選舉委員的人選由省選舉事務所提請選舉總事務所派遣,並由該區內的行政督察專員擔任當然委員,其中一人擔任主席。 - 若該區沒有行政督察專員,則由選舉總事務所指定委員中的一人擔任主席。 以上是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的詳細規定。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些規定目的在確保選舉事務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並將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分配予相關的政府部門和機構來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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