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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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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設省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該省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並以省政府主席為當然委員兼主席。 省內各區各設區選舉事務所,各置委員三人至七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區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省選舉事務所提請選舉總事務所派充之,以各該區內之行政督察專員為當然委員,並指定當然委員一人為主席;其無專員之區,由選舉總事務所就委員中指定一人為主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關於各省選舉事務所和區選舉事務所的組織和運作,具體規定如下: 1. 各省選舉事務所: - 省選舉事務所負責組織選舉委員會,並辦理全省選舉事宜。 - 選舉委員會由委員三人至五人所組成。 - 選舉委員的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提請國民政府派遣,並由省政府主席兼任當然委員兼主席。 2. 各區選舉事務所: - 區選舉事務所負責組織選舉委員會,並辦理該區選舉事宜。 - 選舉委員會由委員三人至七人所組成。 - 選舉委員的人選由省選舉事務所提請選舉總事務所派遣,並由該區內的行政督察專員擔任當然委員,其中一人擔任主席。 - 若該區沒有行政督察專員,則由選舉總事務所指定委員中的一人擔任主席。 以上是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的詳細規定。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些規定目的在確保選舉事務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並將選舉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分配予相關的政府部門和機構來執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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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18 條規定:「各省設省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該省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