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設市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市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並以市長為當然委員兼主席。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19條,直轄市設市選舉事務所,並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負責辦理市選舉事宜。這些委員的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提請國民政府派遣擔任,而市長則被當然委員兼任主席。 例如,若台北市進行市長選舉,根據這條法條,台北市將設立市選舉事務所,並由選舉總事務所提請國民政府派遣三至五名委員組成選舉委員會。而台北市的市長將自動成為該委員會的當然委員並兼任主席。這樣的組織架構將負責監督和管理台北市的市選舉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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