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之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行之。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2 條的規定,立法委員的選舉應該是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的方式進行。這表示每一個選民都有相同的選舉權,且每人只能投下一張無記名單記的選票。選舉結果的公正與廣泛代表性是選舉法的基本原則,這項法條的制定目的就是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平等性。例如,當選民在選舉當天選擇候選人時,他們的選票不會記載個人身份,這樣可以確保選舉結果的匿名性,減少對選民的壓力和潛在的不當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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