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居國外國民之選舉,設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並以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委員兼主席。 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事務所下,分設各區主管選舉事務所,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各該區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依附表之所定派充之,並就委員中指定一人為主席。
依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21條,該條規定了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的相關事項。根據這項法條,設置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事務所,並組織選舉委員會,負責處理僑居國外國民的選舉事務。選舉委員會成員由選舉總事務所提請國民政府指派,並由僑務委員會委員長兼任主席。 此外,依照該法條,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事務所下設各區的主管選舉事務所,並組織選舉委員會,負責處理各區的選舉事務。選舉委員會成員由選舉總事務所根據所附的表格進行派充,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僑居國外的國民能夠有效參與選舉,並且有專門的機構負責處理相關事務,以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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