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職業團體之選舉,設全國性職業團體選舉事務所,置委員三人至五人,組織選舉委員會,辦理該團體選舉事宜。其委員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呈請國民政府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22 條的規定,針對全國性職業團體的選舉事務,需要設置全國性職業團體選舉事務所並組織選舉委員會,由三人至五人擔任委員,負責處理該團體的選舉相關事宜。這些委員的人選需由選舉總事務所提名,呈請國民政府派遣。同時,選舉委員會需要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例如,以中華民國律師公會為例,該公會為一個全國性的職業團體。根據該法規定,律師公會的選舉事務需要設置一個律師公會選舉事務所,並組織選舉委員會,由三人至五人擔任委員,處理律師公會的選舉相關事宜。這些委員的人選由選舉總事務所提名,呈請國民政府委派,并指定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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