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委員選舉之投票、開票,置投票管理員、投票監察員、開票管理員、開票監察員,由主管選舉機關派充之。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23條,立法委員選舉的投票和開票過程,需要由主管選舉機關指派投票管理員、投票監察員、開票管理員和開票監察員來執行。這些人員的職責是確保選舉的公正和透明。具體的指派方式和執行細則則需要根據主管選舉機關的相關規定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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