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及職員,於其辦理選舉之區域或團體內,不得為立法委員之候選人。
根據台灣的《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規定,選舉機關的委員、監督及職員在其辦理選舉的區域或團體內,不得成為立法委員的候選人。這是為了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以避免選舉機關的人員利用其職權影響選舉結果。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障選舉的公平性和民主性,避免利益衝突及選舉操縱。這項規定的依據是《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本身,並且可以在實際選舉案例中找到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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