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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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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及職員,於其辦理選舉之區域或團體內,不得為立法委員之候選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的《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24條規定,選舉機關的委員、監督及職員在其辦理選舉的區域或團體內,不得成為立法委員的候選人。這是為了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和中立性,以避免選舉機關的人員利用其職權影響選舉結果。這條法規的目的是保障選舉的公平性和民主性,避免利益衝突及選舉操縱。這項規定的依據是《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本身,並且可以在實際選舉案例中找到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作為參考。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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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24 條規定:「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及職員,於其辦理選舉之區域或團體內,不得為立法委員之候選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