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人名冊,應以曾經查報備案之戶口冊籍為準;在軍隊服役之有選舉權人,應向本籍主管選舉機關為選舉人之登記。 前項辦法,於長警準用之。
根據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10條,選舉人名冊的編製應以曾經查報備案的戶口冊籍為準。此外,對於在軍隊服役的有選舉權人,則需要向其本籍主管選舉機關登記作為選舉人。根據該法條,長警準即要根據特定的規定來執行選舉。在實際運用上,可以參考相關的法律解釋、指導文件和司法審判的判決書,以確保該法條的正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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