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第四條各款選舉,均應於三日內辦理完竣。
根據參考資料,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30條規定,選舉事項應於三日內辦理完竣。這表示所有與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相關的選舉事項,包括投票、計票、公告選舉結果等,都必須在選舉結束後的三天內完成程序。具體的適用範例需參考相關法規以得到確切解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