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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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案成立後,應由原選舉會於三十日內補選繼任監察委員,以該選舉會選舉人總額之過半數通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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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25條,罷免案成立後,應由原選舉會在三十日內進行繼任監察委員的補選,並要獲得該選舉會選舉人總額的過半數通過。這意味著如果罷免案通過,原選舉會必須在30天內進行補選,並且必須獲得選舉人總數過半數的同意才能確認繼任的監察委員。關於這條法規的具體範例或相關資料,需要進一步查閱最新的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相關案例和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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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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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