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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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古監察委員之罷免及繼任監察委員之選舉,在蒙古地方議會未成立以前,仍以蒙古各選舉區之各旗代表會代表行之。 西藏地方及暫居內地藏民所選出監察委員之罷免及繼任監察委員之選舉,仍以其原選舉區代表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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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