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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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居國外國民組織之商會工會教育會、中華會館各邑會所,在選舉前九十日依所在地習慣成立者,視為依法成立之華僑團體。 華僑團體之備案,以選舉前九十日為之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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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6 條的規定,僑居國外國民組織包括商會、工會、教育會、中華會館等各邑會所,如果在選舉前九十日依所在地習慣成立,就視為依法成立的華僑團體。至於華僑團體的備案,必須在選舉前九十日之前完成。 參考資料: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範例:如果在選舉前九十日之前,某商會在國外華僑聚集的地方成立並完成備案,這個商會就被視為依法成立的華僑團體,並有資格參與監察院監察委員的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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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