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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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團體會員之代表,由各該團體之會員依法選舉之。會員滿一千人者,選舉代表一人,滿二千人者,選舉代表二人,餘準此推算。 會員不滿一千人者,由各該團體聯合會員一千人,選舉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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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7條的規定,華僑團體的會員代表是由該團體的會員按照法律進行選舉產生的。如果該團體的會員滿一千人,則有權選舉一位代表;如果會員數量達到二千人,則有權選舉兩位代表。如果該團體的會員數量不滿一千人,則由各該團體聯合會員中的一千人選舉一位代表。這種選舉方式是依照會員數量來計算的。例如,如果一個華僑團體有1500位會員,根據法條規定,該團體有權選舉一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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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