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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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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團體會員之代表,由各該團體之會員依法選舉之。會員滿一千人者,選舉代表一人,滿二千人者,選舉代表二人,餘準此推算。 會員不滿一千人者,由各該團體聯合會員一千人,選舉代表一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7條的規定,華僑團體的會員代表是由該團體的會員按照法律進行選舉產生的。如果該團體的會員滿一千人,則有權選舉一位代表;如果會員數量達到二千人,則有權選舉兩位代表。如果該團體的會員數量不滿一千人,則由各該團體聯合會員中的一千人選舉一位代表。這種選舉方式是依照會員數量來計算的。例如,如果一個華僑團體有1500位會員,根據法條規定,該團體有權選舉一位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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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7 條規定:「華僑團體會員之代表,由各該團體之會員依法選舉之。會員滿一千人者,選舉代表一人,滿二千人者,選舉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