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 8 條
快速跳轉
監察委員候舉人,以本選舉區內各縣市或華僑團體有候選人資格者為限。服務或旅居他處而原籍未變更者,仍得為本選舉區內之監察委員候選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第8條的規定,監察委員候舉人必須具備候選人資格,且限制在本選舉區內的各縣市或華僑團體中有資格參選的候選人。即使候舉人服務或在他處旅居,只要其原籍未變更,仍可以成為本選舉區內的監察委員候選人。 根據此條規定,候舉人需符合候選人資格,也就是擁有參選資格,並且限制在本選舉區內的各縣市或華僑團體中有資格參選的候選人。換句話說,如果候舉人的居住地或籍貫不在該選舉區,則無法成為該選舉區監察委員的候選人。然而,如果候舉人的居住地或籍貫已經變更為該選舉區,即使他們目前服務或旅居在其他地方,仍然可以成為本選舉區內的監察委員候選人。 這一條規定是為了確保監察委員候舉人具有與當地居民有關的經驗和了解,以提高監察委員的代表性和實際能力。舉例來說,假設某人原籍在A縣,但他目前在B縣工作,他只有在A縣保有居住地或籍貫並擁有參選資格時,才能成為A縣監察委員的候選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監察院監察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