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4條施行日期如下: 1.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根據這些資料,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4條施行日期在該法公布時起生效,另外,該法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公布之條文則在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開始實施。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三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民法及其施行法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修正施行,本法本次修正之條文亦定自同日施行,爰增訂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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