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3條之規定,本法的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共同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二條移列。 二、內政部掌理選舉制度之規劃及政策釐定事項,係本法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則為依法負責辦理選務之機關。本法施行細則主要規定本法施行事項或就本法作補充解釋。因涉及上開二機關業務權責,為資配合,並以施行細則之法制作業程序,原即須踐行經行政院核定之程序,無特別規範必要,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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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一百十二條移列。 二、內政部掌理選舉制度之規劃及政策釐定事項,係本法主管機關,中央選舉委員會則為依法負責辦理選務之機關。本法施行細則主要規定本法施行事項或就本法作補充解釋。因涉及上開二機關業務權責,為資配合,並以施行細則之法制作業程序,原即須踐行經行政院核定之程序,無特別規範必要,爰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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