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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2條的內容。
本法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自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為獨立機關,其組織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建置,並以法律定之。目前該會組織法草案已由行政院審查中,俟完成立法程序後,該會組織自應回歸該法規範,爰明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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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已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條有關該會組織之規定,配合刪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為獨立機關,其組織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建置,並以法律定之。目前該會組織法草案已由行政院審查中,俟完成立法程序後,該會組織自應回歸該法規範,爰明定本條。
一、本條刪除。 二、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已於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本條有關該會組織之規定,配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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