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31條規定,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生效前已發布選舉公告或提出罷免案件的選舉或罷免案,仍然適用修正前的規定。這意味著在法律修正前已經啟動的選舉或罷免案件,不會因為修正後的法律而產生影響,仍然依照修正前的規定辦理。
本法修正施行前已發布選舉公告之選舉,或已向主管選舉委員會提出之罷免案,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選舉包括:發布選舉公告、候選人登記、編造選舉人名冊、公告選舉人名冊、選舉活動、投票及開票及公告選舉結果等規定。罷免亦包括提議、連署、投開票等規定。常發生適用新法或舊法之爭議,尤其是如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適逢修法,而新舊法規定不同時,更是一大困擾,為避免發生同一種選舉、罷免部分適用舊法,另一部分適用新法情事,爰增列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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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選舉包括:發布選舉公告、候選人登記、編造選舉人名冊、公告選舉人名冊、選舉活動、投票及開票及公告選舉結果等規定。罷免亦包括提議、連署、投開票等規定。常發生適用新法或舊法之爭議,尤其是如於辦理選舉、罷免期間適逢修法,而新舊法規定不同時,更是一大困擾,為避免發生同一種選舉、罷免部分適用舊法,另一部分適用新法情事,爰增列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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