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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17 條(投票地點)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2.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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