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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7投票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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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2. 2.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的規定,選舉人應在其戶籍地的投票所進行投票,除非有其他規定。投票所的工作人員則可以在戶籍地或工作地的投票所投票,但前提是工作地和戶籍地在同一選舉區和同一直轄市、縣(市)範圍內。 舉例: 在一個選舉中,一位選民的戶籍地位於臺北市,但他的工作地點位於新北市。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這位選民可以在戶籍地的臺北市投票所投票,或是在位於新北市的工作地投票所投票。這是因為臺北市和新北市是同一個選舉區,且在同一個縣(市)範圍內。相反地,如果他的工作地點是位於高雄市,他就不能在該工作地的投票所投票,因為高雄市不在同一個縣(市)範圍內。

立法沿革 3

(0690506 制定)

有選舉權人對同一種類之選舉具有二個以上選舉人資格者,應擇一行使選舉權。

立法理由本條基於法律之上人人平等之原則,規定每一選舉人對同一種類之選舉只能行使一個選舉權。

(08007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配合職婦團體選舉之廢止及第十五條廢除本籍之適用,爰刪除本條。

(0961106 全文修正)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戶籍所在地」修正為「戶籍地」。   三、第二項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90506 制定)

本條基於法律之上人人平等之原則,規定每一選舉人對同一種類之選舉只能行使一個選舉權。

(0800716 刪除)

配合職婦團體選舉之廢止及第十五條廢除本籍之適用,爰刪除本條。

(0961106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條移列。   二、第一項「戶籍所在地」修正為「戶籍地」。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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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7 條規定:「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