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职人员选举罷免法第24条的规定: 1. 候选人年龄限制: - 参选直辖市长、县(市)长的候选人必须年满30岁。 - 参选乡(镇、市)长、原住民区长的候选人必须年满26岁。 - 参选其他公职人员的候选人必须年满23岁。 範例:某候选人年满32岁,具备参选直辖市长的资格。 2. 不同地区候选人的资格限制: - 参选公职人员的候选人必须在其行使选举权的选举区登记。 - 参选全国不分区和居住在国外侨居公民立法委员选举的候选人必须年满23岁。 - 居住在国外的中华民国国民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 年满23岁。 - 在国内未设有户籍或已将户籍迁出国外连续八年以上。 範例:某候选人居住在国外已满足连续八年以上,并且年满23岁,因此具备参选全国不分区和居住在国外侨居公民立法委员选举的资格。 3. 参选的政党资格要求: - 政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在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中,推荐的候选人的票数达到该次选举有效票总和的2%以上。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政党共同推荐一组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各政党推荐的候选人的得票数除以推荐政党数计算。 - 在最近三次全国不分区和居住在国外侨居公民立法委员选举中的得票率曾达到2%以上。 - 现有五名以上立法委员,并在申请候选人登记时,附有名册和立法委员提供的声明。 - 该地区和原住民立法委员选举推荐的候选人达到十人以上,并经中央选举委员会审核通过。 範例:某政党在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中推荐的候选人得票数达到该次选举有效票总和的2%以上,因此符合政党登记的全国不分区和居住在国外侨居公民立法委员选举候选人的资格要求。 4. 计算居住期限: - 根据投票日前一天的日期计算,从户籍迁出登记之日起连续计算八年以上。 範例:某候选人于投票日前一天已在国外连续居住九年,符合在国内未设有户籍或已将户籍迁出国外连续八年以上的资格要求。 5. 候选人名单及顺位: - 政党登记的全国不分区和居住在国外侨居公民立法委员选举候选人必须是该政党的党员,并经各候选人书面同意。 - 候选人名单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按顺位排列。 範例:某政党登记的全国不分区和居住在国外侨居公民立法委员选举候选人具备党员身份,并与候选人书面同意,该政党已按顺位编排候选人名单。 6. 三年或十年国籍要求: - 只有取得中华民国国籍满三年或因归化取得中华民国国籍满十年的人才能登记为候选人。 - 计算满三年或满十年时,以投票日前一天为准。 範例:某候选人获得中华民国国籍满十一年,已满足取得中华民国国籍满十年的资格要求。 以上解释是根据公职人员选举罷免法第24条的规定进行的逐条解析,并提供了与参考资料相关的例子。请注意,这些解释是基于提供的法律条款而得出的结论,并可能受到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影响。
職業團體或婦女團體選舉人名冊,應以各該團體造報之會員名冊為準,由戶籍機關依前條規定編造。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喪失會員資格之選舉人,仍應在原團體行使選舉權。 職業團體或婦女團體選舉人聲明在工作地投票者,應另行編造工作地投票選舉人名冊。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職婦團體選舉人名冊之編造。
(刪除)
立法理由配合職婦團體選舉之廢止,爰刪除本條。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 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 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 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 選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 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 前二項政黨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二以上。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各該政黨推薦候選人之得票數,以推薦政黨數除其推薦候選人得票數計算之。 二、於最近三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二以上。 三、現有立法委員五人以上,並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備具名冊及立法委員出具之切結書。 四、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 第三項所稱八年以上之計算,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自戶籍遷出登記之日起算。 政黨登記之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經各該候選人書面同意;其候選人名單應以書面為之,並排列順位。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或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始得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登記為候選人。 前項所稱滿三年或滿十年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
立法理由一、配合原住民區長由區民選舉,原條文第一項增列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之規定。 二、原條文第二項至第八項未修正。
本條規定職婦團體選舉人名冊之編造。
配合職婦團體選舉之廢止,爰刪除本條。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一、配合原住民區長由區民選舉,原條文第一項增列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之規定。 二、原條文第二項至第八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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