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5條規定針對候選人登記種類的限制,根據該條的兩項規定解釋如下: 1. 若有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在同一天進行投票,則候選人只能選擇一種選舉進行登記。若候選人進行了兩種以上的登記,則該候選人的所有登記都會被視為無效。 2. 若同一種公職人員選舉擁有兩個以上的候選人資格,則候選人也只能進行一個登記。如果候選人進行了兩個以上的登記,則所有這些登記都會被視為無效。 這些限制的目的是確保在同一選舉中只有一個候選人,從而促進選舉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參考資料: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生活習慣特殊國民選舉人名冊,其生活習慣特殊國民身分之認定,以戶籍登記簿為準,由戶籍機關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編造。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生活習慣特殊國民選舉人名冊之編造。
山胞選舉人名冊,其山胞身分之認定,以戶籍登記簿為準,由戶籍機關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編造。
立法理由配合憲法增修條文之用語,將原「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修正為「山胞」。
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申請登記之候選人,以登記一種為限。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同種公職人員選舉具有二個以上之候選人資格者,以登記一個為限。為二個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項首所稱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時辦理時」(例如直轄市長及直轄市議員選舉),在實務上係指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爰酌作修正,以資明確,並增列「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等字。 三、原條文第一項後段「同種公職人員選舉有二個以上之候選人資格者,以登記一個為限」移列於第二項明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生活習慣特殊國民選舉人名冊之編造。
配合憲法增修條文之用語,將原「生活習慣特殊國民」修正為「山胞」。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三條移列。 二、第一項項首所稱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時辦理時」(例如直轄市長及直轄市議員選舉),在實務上係指二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爰酌作修正,以資明確,並增列「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等字。 三、原條文第一項後段「同種公職人員選舉有二個以上之候選人資格者,以登記一個為限」移列於第二項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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