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0條規定停止選舉活動的原因有兩種情況: 1.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在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在這種情況下,選舉委員會應立即公告該選舉區停止該項選舉,並定期重新進行選舉。 2. 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在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此時該選舉區之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在這種情況下,選舉委員會應立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新進行選舉。 並無特定參考資料與此條文直接相關。
選舉人名冊經公開陳列、公告閱讀期滿後,村、里長應即將原冊暨申請更正情形,報由鄉(鎮、市、區)公所轉送戶籍機關查核更正。 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即為確定,並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公告選舉人人數。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選舉人名冊之更正、確定及選舉人人數之公告。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該選舉區停止該項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因候選人死亡,致該選舉區之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規定選舉人名冊之更正、確定及選舉人人數之公告。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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