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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30停止選舉活動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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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該選舉區停止該項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2. 2.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因候選人死亡,致該選舉區之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0條規定停止選舉活動的原因有兩種情況: 1.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在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在這種情況下,選舉委員會應立即公告該選舉區停止該項選舉,並定期重新進行選舉。 2. 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在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此時該選舉區之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在這種情況下,選舉委員會應立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新進行選舉。 並無特定參考資料與此條文直接相關。

立法沿革 2

(0690506 制定)

選舉人名冊經公開陳列、公告閱讀期滿後,村、里長應即將原冊暨申請更正情形,報由鄉(鎮、市、區)公所轉送戶籍機關查核更正。   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即為確定,並由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公告選舉人人數。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選舉人名冊之更正、確定及選舉人人數之公告。

(0961106 全文修正)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該選舉區停止該項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其他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因候選人死亡,致該選舉區之候選人數未超過或不足該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時,應即公告停止選舉,並定期重行選舉。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90506 制定)

本條規定選舉人名冊之更正、確定及選舉人人數之公告。

(0961106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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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0 條規定:「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於登記截止後至選舉投票日前死亡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