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7-1 條規定了行政區域改制后的選舉區劃分方式。根據該條規定: 1. 當縣(市)改制為直轄市,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的選舉應按照經核定的改制計畫所定的行政區域劃分為選舉區,選舉投票應於改制日前十日完成。 範例:如果臺北縣和新北市合併為新的直轄市,則新的直轄市的議員、市長和里長選舉將根據核定的改制計畫劃定的行政區域進行,選舉投票將在改制日前十日完成。 2. 原住民區的選舉區劃分原則是根據改制前的區或鄉的行政區域。原住民區的第一屆區民代表和區長選舉,選舉區將根據改制前的區或鄉的行政區域劃分,選舉投票應在改制日前十日完成。 範例:如果某個原住民區在改制前是由A鄉和B鄉組成的,則該原住民區的第一屆區民代表和區長選舉將根據A鄉和B鄉的行政區域進行,選舉投票將在改制日前十日完成。 3. 直轄市議員和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的劃分應於改制日前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前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的限制。 範例:如果某個直轄市或原住民區計畫在明年改制,則該直轄市議員和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的劃分應於明年的六個月前公告,並且不受其他規定的限制。
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改制後第一屆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及里長之選舉,應依核定後改制計畫所定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原住民區以改制前之區或鄉為其行政區域,其第一屆區民代表、區長之選舉以改制前區或鄉之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於改制日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 前二項之直轄市議員、原住民區民代表選舉區之劃分,應於改制日六個月前公告,不受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以及原住民區改制,其改制後之選舉及選舉區劃分公告等相關事宜,有明確依據可循,爰參照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地方制度法,予以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為使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以及原住民區改制,其改制後之選舉及選舉區劃分公告等相關事宜,有明確依據可循,爰參照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二項、第三項及地方制度法,予以增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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