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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60工作人員應參加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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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在選舉期間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的講習。这项规定是为了确保投票所和开票所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和顺利进行。根据这个规定,選舉委員會有权利组织講習活动,并要求工作人员参加。 依照選舉委員會所公布的相關資料,工作人員應參加講習是為了了解選舉程序、掌握選舉技巧、瞭解選舉法規等等,藉此提升工作人員的專業能力,確保選舉過程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講習內容通常包括選舉流程、投票程序、選民登記,以及處理選舉異常情況等。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條,如有任何人故意妨礙工作人員參加講習,或者擅自退出講習,將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 因此,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在選舉期間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的講習,以確保他們具備必要的知識和技能來執行相關的選舉工作。

立法沿革 4

(0690506 制定)

選舉票,應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印製分發應用。選舉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   前項選舉票,應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選舉票之印製。

(0800716 修正)

選舉票應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印製分發應用。選舉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但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同時刊印其黨籍。   前項選舉票,應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立法理由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係採政黨比例方式,為配合國情及國人之投票習慣且簡易可行,乃採一張票方式選出,並以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為計算標準,爰修正第一項,增列但書規定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同時刊印其黨籍。

(0911231 修正)

選舉票應由選舉委員會按選舉區印製分發應用。選舉票上應刊印各候選人之號次、姓名及相片。但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同時刊印其黨籍。   前項選舉票,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印製,並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於投票日前一日交各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點清。

立法理由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有關選舉票印製規定移列第二項規定之。

(0961106 全文修正)

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九條之一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90506 制定)

本條規定選舉票之印製。

(0800716 修正)

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係採政黨比例方式,為配合國情及國人之投票習慣且簡易可行,乃採一張票方式選出,並以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為計算標準,爰修正第一項,增列但書規定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同時刊印其黨籍。

(0911231 修正)

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二條有關選舉票印製規定移列第二項規定之。

(0961106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十九條之一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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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0 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