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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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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擅離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經查明屬實者,除依法處理外,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立即免除其職務,另行派員接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40條,如果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擅離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經查明屬實的情況下,除了依法予以處理外,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立即免除其職務,並派員接替。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在投票所或開票所工作期間,工作人員若有擅離公職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經查明情節屬實,除了按照相關法律進行處理外,由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即時免除其職務,並派遣其他人員接替。例如,如果一名投票所的工作人員被發現在投票期間私自離開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當地的選舉委員會就有權利撤換該工作人員並指派其他合適的人員取代他的職務。

  • 經查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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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擅離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經查明屬實者,除依法處理外,由直轄市、縣(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