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擅離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經查明屬實者,除依法處理外,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立即免除其職務,另行派員接替。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40條,如果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擅離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經查明屬實的情況下,除了依法予以處理外,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立即免除其職務,並派員接替。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在投票所或開票所工作期間,工作人員若有擅離公職職守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經查明情節屬實,除了按照相關法律進行處理外,由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即時免除其職務,並派遣其他人員接替。例如,如果一名投票所的工作人員被發現在投票期間私自離開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當地的選舉委員會就有權利撤換該工作人員並指派其他合適的人員取代他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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