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41 條》,針對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的相關行為,進行以下釋義: 1. 根據第1款,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在投票日前二日至三日,根據選舉人名冊上的人數,將選舉票分發給鄉(鎮、市、區)公所。在投票日前一天,選舉委員會將選舉票轉交給各投票所的主任管理員,並由主任監察員進行點收後密封。鄉(鎮、市、區)公所統一保管或由主任管理員負責保管。在投票開始前,選舉票會在主任監察員的見證下進行啟封並交給管理員發放。 2. 根據第2款,在山地或離島地區,直轄市、縣選舉委員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前進行選舉票的分發。 3. 根據第3款,如果在投票日前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況,導致無法按照規定的期限進行選舉票的分發,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可以提前或延後一天將選舉票發交給鄉(鎮、市、區)公所。鄉(鎮、市、區)公所可以提前一天將選舉票轉交給投票所的主任管理員,由主任監察員進行點收。 參考資料: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 - 縣市選舉委員會相關法規文件(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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