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罷免訴訟,原告應提出訴狀,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事實與證據。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53條,選舉罷免訴訟中,原告應提出訴狀,其中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以及事實與證據。這意味著在提起選舉罷免訴訟時,原告必須在訴狀中詳述應受判決的具體內容,並提供相關的事實和證據來支持其主張。然而,上述參考資料中並未提供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53條的具體內容或相關案例。因此,對於該條的釋義和範例,我們無法進行確定性的回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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