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檢察官發現有本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或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選無效或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應報請或通知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長核辦。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54條規定,各級檢察官如果發現選舉或罷免無效、當選無效或者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等情況,應當報請或通知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長核辦。這意味著檢察官在發現上述情事時,必須向相關的檢察署檢察長彙報並請求核辦。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一條和第一百二十四條的相關規定,檢察官在處理選舉或罷免案件時,具有監察和調查的職責,並有權報請檢察署檢察長進行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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