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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 5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檢察官發現有本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或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選無效或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情事,應報請或通知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長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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