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接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舉發時,應報請或通知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長核辦。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55條,檢察官接受舉發時,應報請或通知有管轄權之檢察署檢察長核辦。具體而言,當檢察官接受舉發有關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違規行為時,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檢察署檢察長報告或通知,以便進一步核辦案件。這保證了舉發行為在司法體系內得到適當的處理。 一個可能的參考資料可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中的第55條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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