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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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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時,得隨時洽請有關選舉罷免機關為必要之協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56條規定,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有權隨時請求相關的選舉罷免機關提供必要的協助。這表示當檢察官需要協助或支援時,可以尋求選舉罷免機關的合作。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檢察機關在執行職權時能夠順利地獲得協助,以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一個可能的範例是,當檢察官在調查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的案件時,他們可能需要請選舉罷免機關提供相關的證據、資料或專業意見,以協助他們完成調查和審理程序。這樣的協助可以提供對案件的深入了解和專業指導,有助於檢察官進行準確和公正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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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規定:「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時,得隨時洽請有關選舉罷免機關為必要之協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