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時,得隨時洽請有關選舉罷免機關為必要之協助。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56條規定,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有權隨時請求相關的選舉罷免機關提供必要的協助。這表示當檢察官需要協助或支援時,可以尋求選舉罷免機關的合作。該條款的目的是確保檢察機關在執行職權時能夠順利地獲得協助,以確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一個可能的範例是,當檢察官在調查涉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的案件時,他們可能需要請選舉罷免機關提供相關的證據、資料或專業意見,以協助他們完成調查和審理程序。這樣的協助可以提供對案件的深入了解和專業指導,有助於檢察官進行準確和公正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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