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罷免訴訟程序,依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當事人於案件起訴前或起訴後,認為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57 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在案件起訴前或起訴後,若認為證據有滅失或難以使用的可能,或經對方同意,可以向法院聲請保全。 根據本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以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可使用性。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採取相應的措施,例如保全選舉文件、記錄、物品等,以避免它們在案件審理期間消失或受損。這有助於確保後續訴訟的公平性和真實性。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個選舉訴訟案件中,原告主張被告曾經破壞選舉文件以消滅證據,原告可以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請,要求法院保護並保全有關的選舉文件,以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可使用性。這樣可以防止被告進一步破壞證據或以後無法使用證據的情況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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