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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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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所定之罰鍰,由主辦選舉委員會處罰之。但立法委員選舉,除違反本法第一百十條第十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處罰外,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處罰之。
  2. 2.同一行為人、政黨、法人非法人團體之一行為或數行為違反本法同一規定,數選舉委員會均有管轄權者,中央選舉委員會得指定一選舉委員會管轄或函請主辦選舉委員會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管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58條,有以下兩點要點: 1. 罰鍰的處罰機關:根據該條第1項,一般情況下,根據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所定之罪鍰,由主辦選舉委員會處罰。但是,在立法委員選舉中,違反本法第一百十條第十項規定的情況下,處罰權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處罰,使用的檔案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8條,由於立法委員選舉涉及中央範圍,所以處罰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處罰。 2. 每個選舉委員會的管轄權:根據該條第2項,在同一行為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本法同一規定的情況下,如果有多個選舉委員會都有管轄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個選舉委員會來管轄,或者可以函請主辦選舉委員會將案件轉交給中央選舉委員會管轄。 總結: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58條,罰鍰的處罰機關由主辦選舉委員會處罰,但在立法委員選舉中,違反特定法條的情況下,罰鍰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處罰。同一行為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同一法條的情況下,中央選舉委員會可以指定管轄權,或者要求主辦選舉委員會轉交案件給中央選舉委員會管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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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規定:「本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所定之罰鍰,由主辦選舉委員會處罰之。但立法委員選舉,除違反本法第一百十條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