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58條,有以下兩點要點: 1. 罰鍰的處罰機關:根據該條第1項,一般情況下,根據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所定之罪鍰,由主辦選舉委員會處罰。但是,在立法委員選舉中,違反本法第一百十條第十項規定的情況下,處罰權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處罰,使用的檔案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28條,由於立法委員選舉涉及中央範圍,所以處罰權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處罰。 2. 每個選舉委員會的管轄權:根據該條第2項,在同一行為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本法同一規定的情況下,如果有多個選舉委員會都有管轄權,中央選舉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個選舉委員會來管轄,或者可以函請主辦選舉委員會將案件轉交給中央選舉委員會管轄。 總結: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58條,罰鍰的處罰機關由主辦選舉委員會處罰,但在立法委員選舉中,違反特定法條的情況下,罰鍰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處罰。同一行為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同一法條的情況下,中央選舉委員會可以指定管轄權,或者要求主辦選舉委員會轉交案件給中央選舉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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