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寺廟條例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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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廢之寺廟,由地方自治團體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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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監督寺廟條例第 4 條,荒廢的寺廟應由地方自治團體負責管理。這表示如果某個寺廟被廢棄或沒有得到適當的維護,地方自治團體有責任來管理和保護這個寺廟。這一條規定旨在確保寺廟的保護和維護,以維護宗教文化遺產的價值。該條規定還反映了地方自治團體對於寺廟的管理職責,並且在荒廢的寺廟案例中提供了指導。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沒有提供與該條法規相關的具體案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參考資料:監督寺廟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00001&FLNO=4)
立法沿革 1 版
(0181130 制定)
荒廢之寺廟,由地方自治團體管理之。
- 地方自治名詞
(0181130 制定)
荒廢之寺廟,由地方自治團體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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