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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寺廟條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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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廢之寺廟,由地方自治團體管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督寺廟條例第 4 條,荒廢的寺廟應由地方自治團體負責管理。這表示如果某個寺廟被廢棄或沒有得到適當的維護,地方自治團體有責任來管理和保護這個寺廟。這一條規定旨在確保寺廟的保護和維護,以維護宗教文化遺產的價值。該條規定還反映了地方自治團體對於寺廟的管理職責,並且在荒廢的寺廟案例中提供了指導。然而,根據提供的上下文,沒有提供與該條法規相關的具體案例或參考資料,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 參考資料:監督寺廟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00001&FLNO=4)

立法沿革 1

(0181130 制定)

荒廢之寺廟,由地方自治團體管理之。

  • 地方自治名詞
(0181130 制定)

荒廢之寺廟,由地方自治團體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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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寺廟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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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督寺廟條例第 4 條規定:「荒廢之寺廟,由地方自治團體管理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督寺廟條例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督寺廟條例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